研究資料中的檢測報告,是否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?
文章出處:行業干貨
網責任編輯:
金飛鷹
閱讀量:
發表時間:2024-02-28
注冊申報答疑
研究資料
行業干貨
醫療器械注冊申報時,需提交的“非臨床資料”中有一項“研究資料”,那么研究資料中的檢測報告,如病毒學試驗、免疫學試驗等,是否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呢?
根據國家藥監局器審中心的答復,研究資料中的檢測報告屬于設計驗證的一種證據形式,法規對于上述檢測報告的出具機構及資質等無明確要求,因此對于病毒學試驗、免疫學試驗等檢測報告,沒有檢測機構資質的硬性要求。
深圳:0755-86194173
廣州:020 - 82177679
湖南:0731-22881823
四川:028 - 6821429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