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據《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》第三十二條:“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,購進醫療器械時應當查驗供貨企業的資質,以及醫療器械注冊證和備案信息、合格證明文件。進貨查驗記錄應當真實、準確、完整和可追溯。”那么進貨查驗記錄具體應包含哪些內容呢?具體如下:
1)醫療器械的名稱、型號、規格、數量;
2)醫療器械注冊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;
3)醫療器械注冊人、備案人和受托生產企業名稱、生產許可證號或者備案編號;
4)醫療器械的生產批號或者序列號、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、購貨日期等;
5)供貨者的名稱、地址以及聯系方式。
而關于進貨查驗記錄的保存,則有如下要求:進貨查驗記錄應當保存至醫療器械有效期滿后2年;沒有有效期的,不得少于5年。植入類醫療器械進貨查驗記錄應當永久保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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