通用計算平臺本身不屬于監管對象,需從風險管理角度考慮其對醫療器械的影響,具體要求取決于其是否作為醫療器械的產品結構組成。
如果醫療器械的產品結構組成不含通用計算平臺,在說明書中向用戶告知通用計算平臺需滿足信息技術設備安全要求(含電磁兼容),并列明需符合的標準清單;醫療器械的產品結構組成含有通用計算平臺,在“其他研究資料”中提供通用計算平臺滿足信息技術設備安全要求(含電磁兼容)的證明性資料,如相關標準的自檢報告、檢測報告或相關認證文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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